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學校“雙一流”建設,加強各學科的科研力量和師資儲備,學校決定結合實際情況設置專職科研系列崗位,特此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職科研系列人員是我校自主設立的非事業編制專業技術崗位人員,各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報學校審定後設立。
第二章 崗位設置及聘用條件
第三條 根據科研工作需要,依照“按需設崗、靈活聘用、依規管理、合理流動”的原則設置專職科研系列崗位。
第四條 專職科研崗位設置在目标任務明确、項目經費充足的科研團隊及科研平台。專職科研崗位分為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和研究助理四類崗位。其中,研究助理崗位的聘用及管理參照《加拿大28項目助理人員使用暫行辦法》(河海校人〔2015〕32号)執行。
第五條 專職科研系列崗位聘用人員基本任職要求:擁護中國共産黨的領導,熱愛教育事業,貫徹黨的教育方針,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遵守師德規範,學風端正,科研育人,愛崗敬業,為人師表。
1. 研究員崗位:海外知名大學、研究機構助理教授或者相當職務及以上;特别優秀的海内外知名大學博士或博士後;國内著名高校、研發機構等具有副高及以上職稱或者具有相當水平。原則上主持過1項國家級科研項目或省部級以上重大、重點項目(來自海外的申請人可不作此項要求),取得顯著的研究成果或服務經濟社會成就突出,成果包括論文、專著、咨詢報告、專利、技術标準、版權、獎勵等可評價的業績。
2. 副研究員崗位:首聘時年齡一般不超過45周歲,海内外知名大學優秀博士或博士後(具有一年及以上國(境)外研修或從事科學研究經曆者優先);國内著名高校、研發機構等具有中級及以上職稱或者具有相當水平。原則上作為項目研究骨幹參與省部級科研項目(來自海外的申請人可不作此項要求),取得較為顯著的研究成果或服務經濟社會成就較為明顯,成果包括論文、專著、咨詢報告、專利、技術标準、版權、獎勵等可評價的業績。
3. 助理研究員崗位:首聘時年齡一般不超過40周歲,原則上具有博士學位(具有一年及以上國(境)外研修或從事科學研究經曆者優先)。需具有獨立從事研究的能力和較好的科研發展潛力。
第三章 崗位聘用程序
第六條 專職科研系列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崗位招聘的基本程序為:
1. 各單位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向人事處報拟聘崗位需求,經審核同意後發布公開招聘信息或由聘用單位提名推薦。
2. 公開招聘崗位接受報名;設崗單位對應聘或提名人員進行評審,向學校提交拟聘崗位候選人推薦意見。
3. 人事處根據崗位要求,審核個人材料與聘用單位推薦意見,并對設崗單位推薦的崗位候選人進行評審,提出拟聘意見,報學校審批。
4. 對候選人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的,簽訂崗位聘任合同。
第四章 薪酬與待遇
第七條 專職科研系列崗位聘用人員實行協議年薪制。拟聘崗位年薪标準、學校和聘用單位或科研項目組經費支付比例、最低工資标準和學校最高承擔額度等信息見附表。
第八條 專職科研人員在第一個或第二個聘期内人員經費由學校、聘用單位或科研項目組按比例共同承擔。
第九條 聘用單位或科研項目組承擔的人員經費,在辦理報到手續時由聘用單位辦理轉賬繳納至學校賬戶,學校根據标準按月發放至專職科研人員個人賬戶。
第十條 學校根據專職科研隊伍發展需要,可以設立校級專職科研崗位,由學校全額出資聘用。崗位要求和薪酬标準以招聘公告為準。
第十一條 設崗單位負責專職科研人員辦公及科研條件保障。
第十二條 學校為專職科研人員辦理南京市企業職工社會保險及繳納住房公積金。
第十三條 專職科研人員不享受學校公費醫療待遇,不享受住房分配、住房補貼和租金補貼等待遇。
第五章 聘期管理及考核
第十四條 專職科研崗位為有固定期限聘用崗位,合同聘期一般不超過三年,合同期滿,綜合考核情況及設崗單位工作需要決定是否續聘。
第十五條 專職科研系列人員聘期内須以加拿大28為依托單位,申報、承接各類科研項目。
第十六條 專職科研系列人員考核分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每年底根據學校統一部署進行年度考核。合同結束三個月以前,設崗單位應啟動對所聘專職科研人員進行聘期考核,在合同結束一個月以前上報學校聘期考核材料和意見。
1. 年度考核:個人參加設崗單位年度考核,設崗單位年度考核結果報學校,經學校審核批準後執行。年度考核等級為不合格和基本合格者,可給予降薪,或解除聘用合同。
2. 聘期考核:聘用人員根據崗位要求的工作任務和工作目标向設崗單位考核小組彙報履行崗位職責情況,單位對受聘人在聘期内完成的科研工作情況進行考核,形成考核意見後報人事處,經學校審核批準後執行。
第十七條 專職科研系列人員期滿考核合格且滿足相應條件者,可申請應聘學校教師、其他專業技術等崗位。
第十八條 聘用合同的簽訂、變更、解除和終止,根據合同約定條件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專職科研人員應遵守國家法律規定、遵守校紀校規,如出現違法違紀行為,嚴格依照國家和學校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執行,由人事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