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28知識産權管理辦法(試行)

發布時間:2020-09-08浏覽次數:518

加拿大28知識産權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全面提升我校知識産權質量,完善知識産權全流程管理體系,強化知識産權的創造、運用、管理和保護,促進科技創新和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支撐學校事業高質量發展,根據我國知識産權領域的有關法律法規、文件,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知識産權包括:專利權、著作權、商标權、商業秘密(含技術秘密)、植物新品種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以及國家法律規定的其它知識産權。

第三條學校對于校名、校訓、校标、校徽、網絡域名等享有的合法權益之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的學校人員包括:(一)教職員工;(二)外聘人員;(三)以加拿大28名義從事科研活動的訪問學者、進修人員、實習人員等;(四)被學校依法錄取、具有學籍的學生。

第二章  知識産權的歸屬

第五條執行學校工作任務或主要利用學校物質或技術條件所形成的信息、資料、程序等技術秘密以及相關的商業信息,歸屬學校所有,任何個人和單位不得在未經學校同意的情況下洩露或公開。執行學校工作任務或主要利用學校物質或技術條件所

完成的智力勞動成果,均屬于職務科技成果,其依法形成的知識産權歸屬學校,未經學校許可,任何單位或個人都無權使用或處置學校知識産權,職務科技成果的完成人可依法律規定享有表明自己完成人身份的權利。

前款所稱執行學校任務完成的智力勞動成果是指:

   1.在本職工作中完成的智力勞動成果,包括在完成科研計劃課題或合同課題時所完成的,以及在自選課題、自籌經費完成的與本職工作有關的智力勞動成果。

   2.履行學校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完成的智力勞動成果。

   3.退職、退休或調動工作後一年内做出的與其在本校承擔的本職工作或分配的任務有關的智力勞動成果。

第一款所稱主要利用學校的物質或技術條件是指利用學校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試驗條件、場地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技術基礎以及利用學校的名義籌集或獲得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試驗條件、場地等。

第六條學校與外單位或個人的⏭➰研發(包括受托、委托、⏭➰等),應通過科技處審核後以學校名義簽訂書面合同,合同中應對項目⏭➰中涉及或産生的科技成果的知識産權歸屬做出具體約定;若合同中無約定,知識産權歸屬按法律規定執行。

第七條學校按照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發揮産權獎勵、費用分擔等方式的作用進行産權歸屬試點。對于重大科技成果所形成的知識産權依成果完成人申請進行所有權分割試點。

第八條不屬于本辦法規定的職務科技成果的,即為非職務科技成果,其申請知識産權的權利屬于成果完成人。非職務科技成果,經加拿大28技術轉移中心審核通過後可以申請知識産權,相關費用由成果完成人自行承擔,轉化的收益歸成果完成人所有。

第三章  知識産權的申請

第九條圍繞國家重大科研項目,探索建立健全專利導航工作機制,建立重大項目的知識産權全流程管理與服務機制。鼓勵和引導發明人圍繞學校優勢特色學科申請專利,強化專利布局,鼓勵國外專利的申請。

第十條拟申請專利的職務科技成果應符合法律規定。發明人應當在申請專利前進行背景技術調查及文獻檢索,判斷其是否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并對市場需求和經濟效益作預測分析。

第十一條拟申請專利的職務科技成果,發明人需登錄加拿大28科研管理系統,在線提交技術披露表,經所在學院或部門領導審核同意并經科技處審批登記。

第十二條加拿大28技術轉移中心對拟申請專利的職務科技成果進行申請前技術評估,以決定是否申請專利,切實提升專利申請質量。

第十三條學校對專利代理機構實行專家遴選與備案制度,并根據其績效情況實行動态管理。對學校同意申請專利的職務科技成果,發明人原則上應選擇學校推薦的專利代理機構代理專利申請或直接向國家知識産權局遞交申請。

第十四條發明人應積極協助科技處和專利代理機構完成專利申請過程中的各項審查工作。所有往來文件由學校統一管理,受理通知書、全套申請材料、專利證書由檔案館歸檔。發明人或完成人不得保留文件原件。

第十五條為确保發明創造的新穎性,在專利申請提交前,發明人及其所在單位不應以任何形式将發明内容公開于衆。科技成果評價、技術貿易、發表論文或公開試用等活動,均須在辦完專利申請手續并取得專利申請号之後,酌情進行。對不宜申請專利的職務科技成果應當采取保密措施予以保護。

第十六條申請專利的職務科技成果凡涉及國家安全需要保密的,技術披露要嚴格遵守保密有關規定,由加拿大28保密委員會辦公室審查後,申請國防專利。

第十七條學校職務科技成果向國外申請專利的,鼓勵先在中國提交專利申請,并在相應期限内提交 PCT國際申請或通過巴黎公約途徑提交國外專利申請。

第十八條對學校決定不申請專利的職務科技成果,學校與發明人訂立書面合同,依照法定程序轉讓專利的申請權,允許發明人自行申請專利,獲得授權後專利權歸發明人所有。專利費用由發明人承擔,專利轉化取得的收益在扣除專利申請、運維費用等成本後,學校與發明人根據書面合同約定的比例分配收益。

第十九條職務專利的申請與撤回、專利權使用和處置等,發明人可提出建議和理由,經所在學院或部門領導審核後到科技處辦理有關手續。凡涉及共有權時,均應由全體共有人在文件上簽字并蓋單位公章。

第二十條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申請遵照國務院《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和國家版權局《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辦法》執行,其他著作權的申請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執行;商标權的申請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标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标法實施條例》執行;植物新品種權的申請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執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的申請遵照國務院《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執行。除專利外其他知識産權的申請均由發明人提出,經所在學院或部門領導初審同意,科技處審核後,報請國家主管部門審查。

第四章  知識産權的資助與獎勵

第二十一條國内外發明專利的申請費、授權官費及授權當年起首年年費由發明人自行承擔。

第二十二條我校為唯一申請人的發明專利授權後,學校給予國内發明專利4000/件的獎勵、國(境)外發明專利 20000/件的獎勵,江蘇省對國(境)外專利的資助同時全部發放給發明人。學校繳納自授予專利權當年起 2-6年的年費及其他各種授權階段附加費,由科技處統一辦理。

第二十三條發明專利維護滿 6年後,由發明人自行維護。

第二十四條我校為唯一申請人且成功實施轉讓或許可使用并依照專利權所屬國辦理相關備案手續的授權發明專利,學校給予 4000/件的獎勵,對同一件專利的轉讓或許可使用僅獎勵1次;同時,轉化收益扣除專利費用等成本後,80%歸發明人及成果轉化過程中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所有,由發明人自費承擔的專利費用加倍扣除并返還給發明人。

第二十五條與外單位(人員)⏭➰申請、加拿大28為第一申請人的發明專利,學校繳納自授予專利權當年起 2-6年年費的金額不得超過加拿大28作為唯一申請人的繳費标準。授權和轉化後,參照本辦法的規定給予發明人獎勵和收益返還。

第二十六條我校為唯一或第一著作權人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代理費用由學校支付,轉化收益的 80%歸登記人及成果轉化過程中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所有。第二十七條其他類型知識産權的所有費用由完成人自行承擔。

第五章  知識産權的管理

第二十八條凡本校已申請知識産權或已獲得知識産權的職務科技成果,均應按有關法律法規及學校相關規定進行管理。其中,知識産權的計價、使用、處置及盤點、清查和賬實核對等管理參照《加拿大28無形資産管理辦法》(河海校政〔201864号)執行;科技成果轉化參照《加拿大28科技成果轉化管理辦法(暫行)》(河海校政〔2016167号)執行。

第二十九條學校科技成果轉移轉化領導小組負責知識産權管理與運營的領導工作,統籌相關部門積極貫徹《高校知識産權管理規範》(GBT33251-2016)。

第三十條學校設立知識産權管理與運營基金,用于開展高價值專利培育、專利導航、專利布局、專利運營、培訓咨詢等知識産權管理運營工作以及機構建設、人才隊伍建設等,形成轉化收益促進轉化的良好循環。該基金由學校預算安排的專項資金、各級政府的專項獎勵以及成果轉化收益組成,由加拿大28技術轉移中心負責日常管理。

第三十一條學校在職稱晉升、績效考核、崗位聘任、人才評價、獎學金評定、入學考試等政策中重視知識産權質量和運用轉化等指标,加大知識産權運用轉化績效的權重。

第三十二條學校引育結合打造知識産權管理與技術轉移的專業人才隊伍,推動專業化人才隊伍建設。組建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工作專家委員會,引入專家輔助成果轉移轉化。

第三十三條學校鼓勵以普通許可方式進行專利實施轉化。探索專利許可新模式:建立與國家、省級知識産權運營相關平台的⏭➰機制,對授予專利權滿三年無正當理由未實施轉化的專利,可确定相關許可條件後在一定時期内向社會開放許可。

第三十四條校内各部門應積極➿⚽✨➿知識産權管理工作,學校二級學院應制定提高知識産權質量的具體措施,并明确分管科研的副院長具體負責本部門的知識産權管理工作,學院科研秘書兼任知識産權聯絡員,協助辦理知識産權申請和實施的有關事宜。

第三十五條教師在利用職務科技成果創辦企業之前,須對創辦企業使用學校職務科技成果的情況進行披露,提交職務科技成果使用情況披露表,經所在學院或部門領導審核同意後報學校審批。未經學校允許,任何人不得利用職務科技成果從事創辦企業等行為。

第六章  知識産權的保護

第三十六條從國内外引進技術和設備時,引進單位應會同校内加拿大28技術轉移中心事先查清其法律狀态,報科技處審批,以防發生知識産權糾紛。

第三十七條學校人員在國内外學術交流活動中,對應保密的技術資料和信息應按保密規定辦理。重大科技成果和信息,如向公衆發布或向國外投稿,須經加拿大28保密委員會辦公室審批。

第三十八條學校人員攜科技成果參加國内外展覽會、交易會,須對其涉密内容采取有效的保護措施,确保不發生侵權或失密的情況。

第三十九條學校教職員工在調離、辭職、離退休或因其他原因離開學校前,必須将從事研究、設計、開發工作的全部技術資料交還原所在項目組或所在學院;離開學校後,對學校的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仍應承擔保密義務,不得擅自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上述離職人員,離職後 1年内不得從事與學校有競争關系的生産經營活動。

第四十條學校人員洩漏學校的技術秘密,或者擅自轉讓、變相轉讓以及許可使用學校的職務發明創造、職務技術成果、學校法人作品或者職務作品的,或造成高等學校資産流失和損失的,将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相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研究生作為第一發明人申請專利,需經指導教師審核同意,由指導教師在加拿大28科研管理系統在線提交技術披露表并簽訂導師承諾書,按照本辦法進行管理。

第四十二條本科生作為第一發明人申請專利,由教務處參

照本辦法進行管理與獎勵。第四十三條本辦法由科技處負責解釋。第四十四條本辦法自 2020 7 1日起實施,原《河海大學專利管理辦法》(河海校科教〔200860号)、《加拿大28知識産權保護管理辦法》(河海校科教〔200439号)同時廢止,《加拿大28科技獎勵辦法》中有關專利獎勵的條款同時失效。

 

       加拿大28校長辦公室

                                    2020 6 22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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