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28院(系)黨組織會議議事規則(試行)

發布時間:2020-09-07浏覽次數:164

第一章 總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院(系)黨的建設,健全院(系)集體領導、黨政分工⏭➰、協調運行的工作機制,保證院(系)黨組織(含黨委、黨總支、直屬支部等,下同)議事決策質量,根據《中國共産黨章程》、《中國共産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等有關要求,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院(系)黨組織履行黨章等規定的各項職責任務,堅持黨政共同負責制,➿⚽✨➿學院(系)行政領導班子在其職責範圍内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充分發揮政治核心、戰鬥堡壘和保證監督作用。有關黨的建設,包括幹部任用、黨員隊伍建設等工作,由黨組織會議研究決定;涉及辦學方向、教師隊伍建設、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項,應由黨組織先研究再提交黨政聯席會議決定。

第三條院(系)黨組織會議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别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對議事範圍内重大問題進行集體讨論,作出決定;院(系)黨組織班子成員根據集體的決定和分工,切實履行自己的職責。

第二章 議事範圍

第四條院(系)黨組織會議議事範圍包括院(系)工作中的下列重要事項:

(一)研究貫徹執行黨中央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傳達學習貫徹上級重要會議、文件和指示精神;研究落實學校黨委的決議、決定和重要工作部署;審議通過院(系)黨組織的重要決定、決議及上報學校黨委的重要請示或報告。

(二)研究部署加強新形勢下院(系)宣傳思想、思想政治、意識形态工作,堅持辦學正确政治方向。在教師引進、課程建設、教材選用、學術活動等重大問題上把好政治關,向院(系)黨政聯席會議提出審核把關意見。

(三)讨論審議院(系)發展總體規劃和改革、發展、穩定方面的重大事項、重要政策等,向院(系)黨政聯席會議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研究決定院(系)黨組織貫徹落實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加強政治建設、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紀律建設、制度建設等方面的重要事項。

(五)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根據幹部管理有關規定,在院(系)黨政負責人充分溝通的基礎上,研究決定院(系)内設各職能部門和系、研究所、實驗中心等二級單位負責人的任免調整及幹部教育、管理與監督相關事項。

(六)堅持黨管人才原則,對于院(系)教師隊伍和其他專技隊伍建設整體規劃與重要政策,教職工專業技術職務崗位和管理崗位聘用及考核、收入分配、師生各類評優評獎、獎助學金發放等涉及師生切身利益重大事項,向院(系)黨政聯席會議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研究部署院(系)黨支部建設、黨員隊伍建設;研究讨論黨員發展工作,确定入黨積極分子,審查預備黨員轉正,對違紀黨員作出處理等。

(八)研究決定院(系)文化建設和參與文明校園創建活動中的重要事項,讨論落實加強師德師風建設和學風建設重要舉措。

(九)研究部署院(系)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營造院(系)風清氣正的良好氛圍。

(十)研究加強和改進院(系)工會、團委、學生會、研究生會等群衆組織工作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研究加強學術分委員會等組織建設工作。

(十一)研究院(系)統戰工作和關工委工作。

(十二)研究維護院(系)安全穩定的有效措施,對重大突發事件作出妥善處理。

(十三)研究院(系)三重一大的相關事項,按規定作出決定,或向黨政聯席會議提出建議。

(十四)其他需要院(系)黨組織會議研究的事項。

第三章 議事原則

第五條院(系)黨組織會議參加人員為學院黨組織書記、副書記和委員。非黨員院領導一般情況下列席。會議由黨組織書記召集并主持。根據會議議題的需要,可另吸收院(系)各黨支部書記等相關人員列席會議,列席人員由黨組織書記、副書記商定。

第六條院(系)黨組織會議實行例會制度,原則上每月召開一次。如遇特殊情況,可由黨組織書記和副書記商議後臨時決定召開。會議議題由會議秘書彙總,黨組織書記審定。

第七條院(系)黨組織會議實到人數達到應到會人數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方能召開;會議作出的決定,須經應到會半數以上成員通過才能有效。列席人員不參與表決。事關幹部調整、推薦、任免等事項采用票決制。

第八條參加會議人員應自覺遵守會議制度,按時到會,因病、因事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到會的,應事先向黨組織書記請假,并在會前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就會議議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九條院(系)黨組織會議設秘書1名,由院(系)組織員擔任,特殊情況下可由黨組織委員兼任。黨組織會議秘書負責會議的通知、組織,負責做好會議記錄、整理和歸檔工作。

第十條院(系)黨組織會議應形成會議紀要。讨論的事項應予公開的,在規定範圍内以适當形式和程序予以公開;需要保密的,應當嚴格保密。

第四章 議題确定

第十一條院(系)黨組織各委員、各黨支部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提出黨組織會議讨論的議題,以書面形式告知會議秘書;學院内設機構需要提交黨組織會議讨論的議題,應先向分管院領導彙報,由分管院領導以書面形式告知會議秘書。

第十二條會議秘書彙總并提出初步意見後,報院(系)黨組織書記審定。黨組織書記應在會前就重要問題與副書記、委員等進行充分溝通醞釀,交換意見。對準備不充分或有較大分歧的議題,應暫緩上會。

第十三條會議議題一經審定,會議秘書須及時通知有關人員做好參會準備。審定未通過的議題,不得安排上會。已審定上會研究的議題,如分管院領導或相關委員不到會,原則上不予研究。

第十四條未經審定的會議議題,一般不得臨時動議。

第五章 議事程序

第十五條黨組織會議要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充分發揚民主,集中大家意見。與會人員應充分發表意見,表明态度,努力提高會議效率。

第十六條  在讨論與會議成員本人或其親屬有關且需要回避的議題時,本人應回避。

第十七條對重要問題意見分歧較大時,應暫緩形成決議,待重新調查研究後再進行複議。

第十八條需要黨組織會議讨論決定、但因特殊情況須緊急處理、做出決定的事項,書記或副書記應及時處理,并在事後第一時間向黨組織會議報告。

第十九條黨組織會議形成的決定和決議,由會議秘書口頭或電話通報因故未參會的人員,征詢其意見,并及時将意見反饋黨組織書記。

第二十條遵守會議紀律,在組織未予公開或執行決議之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對外洩露讨論内容。

第六章 落實與督辦

第二十一條院(系)黨組織會議議定事項或形成的決定、決議,黨組織各委員和學院領導班子成員要根據分工認真執行,并督促有關人員執行落實,幫助解決執行中出現的有關問題。

第二十二條對所決定的有關事項,如在執行中發現新問題、出現新情況或不同意見,或貫徹落實有困難的,分管領導應做好協調工作,并及時向院(系)黨組織彙報。

第二十三條會議成員對院(系)黨組織會議做出的決定或決議若有不同意見,允許保留個人意見或向上級反映,但在上級尚未做出改變決定之前,必須服從并執行會議決定或決議。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院(系)黨組織以外的其他二級單位黨組織議事決策參照本規則執行。各二級單位黨組織可根據本單位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五條學校現有文件中有關規定與本規則不一緻的,按本規則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本規則由黨委組織部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加拿大28黨委辦公室

                               201878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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